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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筑的下列部位,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。
① 無直接自然通風,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,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,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道。
② 面積超過100m2,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無窗房間,或設置固定窗的房間。
③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。
④ 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,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,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50m2,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。
一類建筑,一般情況下所用裝修材料比較多,相對可燃物也比較多,同時,陳設及貴重物品多,樓梯間人員疏散困難。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筑的垂直疏散距離大,人員疏散也比較困難。因此,設置排煙設施時以此為劃分條件。走道排煙是根據自然通風條件和走道的長度進行劃分的,走道一般設計成豎向排煙系統,在建筑內靠近走道的適當位置設置豎風道,以達到排煙系統的可靠性。在房間排煙條件中,規定有“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”的文字,未進行數量規定,實際工程中可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正確確定排煙設計方案。
地下室發生火災時,人員的疏散和消防人員的撲救比地上建筑都要困難得多,高溫煙氣會很快充滿整個地下室,而自然通風條件很差,撲救人員在濃煙、高溫的情況下,很難接近火源,所以對地下室排煙條件的規定比地面建筑要嚴格些。